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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业务规范.doc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表制度》及《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特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含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逐级上报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 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一般事故、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对于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须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统计核销。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六)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按照下列要求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信息,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二)较大事故、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新闻媒体披露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三)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应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后续报文字材料。
(四)必要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二)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概况、证照及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事故发生在工程外包单位的,还应附外包单位名称、概况、持证备案情况;
(四)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五)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六)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七)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下落不明、失踪、被困、轻伤、重伤〈危重〉、急性工业中毒、住院、留院观察等);
(八)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事故报告方式:
(一)一般事故,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接到辖区内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企业一般事故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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