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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西方国家对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及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调整pt.ppt
专题三: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范围 的规定及我国《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范围的调整 第一节 、从1982年到《暂行条例》中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讨论。 一、从1982年—1987年十三大的前期准备。 1982年十二大提出了对干部制度进行改革的要求。人事立法随之起步。 (一) 1984年着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时设想的公务员范围:先总后分的立法思路。 第一步:先制定一个干部管理或人事管理的基本法; 第二步,再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若干单项法规或实施细则。 1、在纵向上的适用范围当时有三种意见: 上自副部长下至一般干部; 上自国家主席下至一般干部; 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机关工勤人员。当时倾向采取第二种意见居多。 2、在横向上的适用范围,也有三种意见: 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的干部暂不纳人;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包括所有干部。 1986年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改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 1987年3月 ,《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的构想》中的立法思路是:分别制定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法规。 第一步,根据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工作人员管理的基本法规; 第二步,再根据各类基本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有关各类人员的任用、考核、升降、奖惩、培训、轮换、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方面的单项法规,使单项法规和基本法规相配套。 (三)1987年5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研讨报告》中设想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当时对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的基本设想是: (1)党和国家机关经选举产生以及由人大决定任命的领导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进行。 (2)对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审判、检察机关非选举产生和非经人大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可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规,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 (3)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 (4)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除工、青、妇等少数重要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由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外,均由本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进行管理。 (5)要建立健全社会调节机制。 这一 次讨论,为十三大的决定奠定了理基础。 二、1987年,党的十三大关于公务员范围的决策: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十三大,党中央确定了“干部分类管理”与“人事分类立法”的思路。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做出了人事立法分两步走的部署:“要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 1993年走了第一步; 2005年走了第二步。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际调整的公务员范围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关于公务员的范围只是限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关于按照、参照、依照管理: 1.行政机关“按照”管理; 2.那些完全行使行政职能而使用事业编辑的单位“依照”管理; 3.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各个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机关是“参照”管理。 四、1992年十四大以来,《暂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党对人事分类管理的进一步讨论。 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是将现在人民团体、群团机关以外的“按照”、“参照”、“依照”管理机关全部纳人公务员的范围。 二是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揽子纳人公务员范围。 三是维持《暂行条例》的公务员范围。 争论随着《公务员法》的出台,就统一到《公务员法》上来了。 第二节 《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及其理由。 一、《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全部符合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员,这三个条件是: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是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是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 六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 七是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 按照这个范围,我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截至2003年底),其中中国共产党机关72万人,人大机关12.5万人,行政机关499.6万人,政协机关6万人,审判和检察机关45.9万人,民主党派机关0.9万人。 1。关于参照管理问题: 依据《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公务员参照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注意: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此次没有列入参照管理。 2。关于公勤人员: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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