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保师刑法运用.pptVIP

  1. 1、本文档共18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 ? 某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二人到费某家要求租房居住,费某即将其家中的一间空房交于二人打扫居住。孙、马二人在打扫房间时发现该房间一柜子下有现金1500元及一张定期存折(存款金额2万元),二人即产生占有故意,私自将上述钱款拿走。该钱款系费某之夫魏某藏的私房钱,费某并不知道。魏某回家后发现钱款不见,遂向二人追要,二人否认,后报警。孙、马二人在民警讯问时,承认了私自拿走钱款的事实。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己追回。 问:两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相同点: 1、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往往采用秘密窃取或者骗取的手段。 区分的关键: 行为人是否属于特殊主体,并且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骗取行为,盗窃、骗取的是否是本单位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保安员在单位值夜班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其保安范围内的单位财物,即“监守自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认定,例如,大型超市夜间值班的保安员在巡逻时窃取商场货物;仓库保安员内外勾结,在值夜班时间将仓库内存放的物资窃出,交给在外接应的同伙运走,等等。但是,对于保安员在值夜班时,利用保安员的身份条件,窃取本单位内的财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试分析下面一个案例: 杨某(男,21周岁)于某年3月至次年1月,在担任上海保安服务公司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保安员期间内,利用夜间在检察院办公大楼内层面巡逻的机会,记下未上锁的办公室房号,于次日晨 6 时许,趁保安员交班后可以单独进大楼洗澡,办公室人员又未上班的机会,乘消防电梯迅速潜入未上锁的办公室行窃,先后作案10余次,窃得人民币共计22100元以及检察官制服、行驶证、检察院工作证等物品。 1月26日晨,杨某以上述手段潜入805室,窃得人民币6000元。因案值较大,公安侦查人员当日上午进驻该院侦查,杨某此时见状不妙,即主动向保安队长投案。 该保安员的“监守自盗”行为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认定、还是应当以盗窃罪认定? 分析该案的具体情节: 首先,杨某的身份确实是保安员,在其值班时对该大楼内的所有财物具有保安职责; 其次,杨某多次盗窃大楼内办公室财物的行为,似乎也利用了其保安员的职责便利。 由此认定:似乎本案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也未尝不可。 但是进一步分析本案中几个关键性的犯罪情节: 1、杨某仅是在巡逻时记下未上锁的办公室房号,这不能理解为利用保安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在盗窃犯罪的预备阶段利用工作中的方便;杨某着手实行犯罪,是在利用交班后保安员可以单独进大楼洗澡的时间内迅速作案,此时其盗窃行为的实施,已经与其保安职务的行使没有必然联系。 2、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特定,即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本案中杨某窃取的 22100 元人民币,几乎都是办公室人员的私人钱款。 据此,对保安员杨某在检察院大楼内利用值夜班机会实施“监守自盗”行为,因为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所以应当以盗窃罪认定。 说明:该案经徐汇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犯有盗窃罪移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某月15日,某市移动通讯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一座通讯枢纽大楼发生一起电缆被窃案。头天晚上放在该大楼地下室一根10米长铜芯电缆被盗,价值2600多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作案者为该工地的保卫人员杨某和姚某。杨某系该移动公司保安部自行招聘的,专门负责系该大楼1860机房的夜间保安工作〔下夜〕。姚某系市保安公司派驻该工地的保安人员之一,具体负责该枢纽大楼的门卫安全保卫工作。经查,当日凌晨1时许,杨、姚二人经预谋,拿着锯条来到枢纽大楼地下室内,准备锯一根电缆卖钱。二人到现场后看到地上放着一根电缆,就将此电缆外面的胶皮剥去,将里面的铜线拿到该楼一楼的消防通道内隐匿。凌晨6时许,杨某从外面找了一个收破烂的,分三次将铜线弄到大楼外卖掉。 保安人员窃取财物应当如何认定? 对杨、姚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姚二人是该楼的保安人员,对该大楼内的物品负有保管和看管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其偷卖电缆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但鉴于其所侵占的物品价值不够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元〕,因而不构成犯罪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本账号下所有文档分享可拿50%收益 欢迎分享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