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文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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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种子产业化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 (一)种子范围:本法所称种子,不是广义的种子,它仅指农作物和林本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具体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草种和食用菌种参照本法执行,不包括海洋植物种子。 ? (二)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各个环节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三)本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二、种子管理体制 ? (一)我国种子管理体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二)种子行政管理 ? 1、明确了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我国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2、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 3、明确了种子行政管理与种子生产经营必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品种选育和审定 ? (一)我国品种选育和开发推广的形式 ? 1、国家层次;2、单位和个人层次。 ?(二)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三)品种审定 ? 1、品种审定??? ???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两种作物;我省确定花生、大白菜两种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才能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种植。 ? 一个新育成的植物品种,无论是授权品种,还是非授权品种,但在推广应用前都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必须经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列为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 原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由于栽培年限长,品种退化,适应性降低、抗性下降、产量低,通过了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告停止推广使用的品种,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推广。 2、品种审定的结果。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 (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用前必须经过试验、示范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程序,通过登记的品种,才能推广种植。 五、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 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一)生产许可证核发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二)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 (三)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时期、组合名称、生产面积、生产地点、隔离条件、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产地气象记录、产地检疫证明和种子流向等内容。 ???? ?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一)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种子经营要先证后照,凡是搞种子经营都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取得证之后才能办营业执照,不区分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3、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核发。 ?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一体化的大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由农业部核发。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种情况可不办经营许可证。 一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只要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是原封不动地拿来经销,不必办理许可证; 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要有取得合法资格的种业公司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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