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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说 刑司0741 钱旭卿 0720301132 建立基础 1、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年)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2、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是法国政治家和法学家,其主要著作是《国家论六卷集》。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个系统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而不是只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权力,除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外,它不受任何限制。根据主权所属,政制可分为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君主制是最优良的政制。 3、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是荷兰的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其主要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他的法学的中心思想是: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应受国际法的约束。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名著中,他根据正义战争的理论极力主张禁止和限制战争,以维护人类免遭战争惨祸。格老秀斯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并把自然法原理引入法学和政治学,对后世思想家有重大影响。他还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提出了解决近代社会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因此,他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历史条件 1.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其内部17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 2.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荷兰面临着其周围的封建国家的干涉; (书上有,不赘) 代表人物 优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6.3.13 - 1694.11.8)   主要内容:著名的胡伯3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评价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土的权益,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个人浅见:时代背景成为二者学说背道而驰的最主要制约 影响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基础。 美国学者斯托雷,哈佛大学教授,北美合众国高等法院法官。1834年,他发表了《法律冲突法评论》一书,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且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 英国学者戴赛则接受了他们的主权观念而抛弃了“礼让”说,并发展成为保护既得权的思想。 最后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基础。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性。那就是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的管辖领域也能得到承认。 达让特莱 主要观点是:   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境外无效。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3.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斯托雷 根据胡伯的三原则,他在自己的学说中也提出了三项类似的原则,那就是: 1.每个国家在它自己的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因而每一国家的法律直接对位于其领域的财产,所有居住其上的居民,所有在它那里缔结的契约与所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与效力。 2.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居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自由地去约束不在其境内的人或事物,那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 3.从以上两项原则,得出第三个原则,即一个国家的法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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