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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作业一
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4D 5A 6B 7C 8D 9B 10A
多项选择题
1BC 2ABD 3ABCD 4ABCD 5ABC 6BD 7ABCD 8ABCD 9ABCD 10ABC
名词解释
1广义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竞业: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简述工资的特征
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4.工资必须定期支付。
5.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论述题
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2、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作业二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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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三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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