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浅谈遗嘱继承有关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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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嘱继承有关问题 第一章 绪论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法》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遗嘱的设立、形式、变更、撤消和执行等问题。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一、 遗嘱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一条款说明,遗嘱继承的含义在于,法定继承人中哪些人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哪些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加以指定,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关于遗产由谁继承、继承哪项遗产及继承多少由被继承人依自己的意志立下的遗嘱来确定。在两种继承方式中,前者是从反映继承关系的一般条件来规定的,这种方式适用于被继承人未留有合法遗嘱的情况;而后者则是为了便于被继承人按自己意志处分遗产以适应继承关系具体情况来规定的。被继承人立有合法遗嘱时,则不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在遗嘱继承的意义中,国家赋予公民对其死后就如何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充分表达意愿的权利。这种规定既能体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又能使立遗嘱人针对家庭成员的具体条件确定他认为是最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所以说,李某的哥哥所讲的不对,民事规范最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违反法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一般不会干涉。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继承制度方面,现行的继承立法规定了这样一些主要内容,首先是规定了公民立遗嘱的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点我们之所以提出来,是因为遗嘱作为公民生前的一个重要的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它的设立、它的变更、它的撤销、需要同民法通则里边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相一致,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弄清遗嘱写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遗嘱的失效已成当务之急遗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包括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物作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采用狭义说,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遗嘱是 遗嘱根据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遗嘱继承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继承法》对遗赠做出了和遗嘱继承不同的规定 第二章 遗嘱继承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 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根据遗嘱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再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当是遗嘱中所指定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在种类、数额上都应与遗嘱的指定相符。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 第二节 征遗嘱继承具有的法律特征 一、 遗嘱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 公民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其它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只要本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还可以变更或撤消所立的遗嘱,无须他人商议。 二、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法律行为,然而这种法律行为在生前只是对个人财产进行了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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