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三版)课后习题答案作者盖地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2参考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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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研究生教学用书·会计系列 《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练习题参考答案 盖地 主编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大连 第1章 案例1 2002年1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销售给个体批发户的1万件价值140万元的服装没有记账,少缴增值税23.8万元。根据该线索,又发现该厂1999年隐瞒销售收入88.9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万多元。1月20日,稽查局对该厂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同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检查人员送达该厂财务科的会计,但该会计因当晚出差去上海,未将此事向厂长汇报。3天后,稽查局依法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1999年度、2001年度所偷税款给予5倍罚款的处理,并由检查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厂长。厂长认为处罚太重,要求申请复议。 该厂认为,其偷税行为是两年前的事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再给予处罚。于是,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将稽查局告上法庭。稽查局认为,对该厂1999年度偷税给予处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法律依据。 请分析,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应该支持服装厂的指证,判稽查局败诉。稽查局败诉的原因是: 1.法律文书不全,造成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稽查局虽然向该厂送达了告知书,但因未让接受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法庭上拿不出告知的证据,而且被送达人既非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该厂的办公室或收发室,因而造成程序违法。 2.适用法律错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新《税收征管法》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因而,本案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对服装厂1999年度的偷税行为,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纳税人李某拖欠税款8 000元,滞纳金600元,当地国税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其逾期仍未缴纳。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国税分局开具扣押清单,扣押了李某价值相当于市场零售价9 000元的烟酒等商品。 随后,国税分局将扣押的烟酒委托当地百货公司代为销售。一星期后,扣押的烟酒全部售出,因市场价格变动,共得售货款8 860元。国税分局当即将8 860元货款用于抵缴李某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代扣销售费90元,将剩余的170元退还纳税人李某。 纳税人李某认为,国税分局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价值扣押并变卖其商品,遂申请行政复议。 请分析,国税分局是否可以超价值扣押、变卖其商品,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参考答案 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适当超值扣押、查封纳税人的物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一款规定,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物品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但物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会随着时间等因素的变化而波动。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押纳税人的物品,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理后,才能实现抵缴税款的目的。在“法定期限”内,物品的价格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变动,致使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纳税人物品时难以确定其价值。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被扣押物品的价值时,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所需费用”很难准确确定。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适当超值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的物品,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但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纳税人。 案例3 2002年1月,某市玉液酒厂受托为当地双口酒厂加工100吨粮食白酒。2002年7月,玉液酒厂如数将受托加工的100吨白酒交给了双口酒厂。2002年9月10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对玉液酒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对受托加工的100吨粮食白酒没有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的义务,遂以玉液酒厂当月同类粮食酒的平均销售价计算并下达补缴消费税15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玉液酒厂在15日内缴清。玉液酒厂同类粮食白酒7月份的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为每千克60元。 截至2002年9月26日,玉液酒厂一直没有按市国税征收分局的要求缴纳税款。2002年9月27日,征收分局派人将玉液酒厂在工商银行账户上的1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要其立即缴纳税款。否则,将该厂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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