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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章程.doc
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章程
(2011年5月19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China National Sand Control and Desert Industry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战线有关部门、学科、产业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关注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事业的领导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动员广大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学技术工作者,为繁荣我国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学技术事业,促进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会是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工作者之家,积极开展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学术交流,组织重大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技问题的论证,组织国内外专家进行考察活动,对国家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建议。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积极参与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二)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国外治沙(含石漠化防治)考察和调研,加强同国外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的学术团体及工作者友好往来。搞好国际合作,推进国际治沙(含石漠化防治)事业发展。
(三)搞好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的宣传工作,办好学会主办的刊物和网站,组织出版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技书刊。大力普及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广先进的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生产技术。
(四)积极组织各种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学术活动,提高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技术知识,通过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开展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知识的教育活动。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及沙业科技人才,优秀的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奖励和表彰学会先进工作者。
(六)维护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法律、政策、科技、管理、市场咨询服务活动,为治沙(含石漠化防治)事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八)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承认和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支持本学会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一、普通会员:
(一)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科技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并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非大学毕业生,但经过实践和自学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治沙(含石漠化防治)科技人员;
(三)热心学会工作的新闻工作者,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业务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在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业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凡与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和沙产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和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四、名誉会员:
对治沙(含石漠化防治)科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较高威望的防沙治沙(含石漠化防治)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团体入会登记手续,发给单位会员证。
(三)外籍会员
由有关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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