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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ppt
(三)劳动争议中的证据 1、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2、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举证。 (四)劳动争议中调解 1、调整、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2、提高了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要求。 3、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 (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1、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 2、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3、调整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4、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 。 (六)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七)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八)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60日延长至1年 中断 中止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 。 一般书面申请 特殊可以口头申请 3、对申请的受理 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 4、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及被申请人答辩 5日送达副本 10日答辩 5日送答辩书 (九)劳动争议仲裁组庭与开庭 1、仲裁庭组庭。 提高了对仲裁庭组庭时间的要求 完善了仲裁员回避制度 2、仲裁庭开庭 。 (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1、裁决前的和解 。 2、裁决前的调解 。 3、仲裁裁决的时限 。受理之日起45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延期不超过15日。 4、裁决书 。 5、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 6、终局裁决和其他裁决。 7、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 三、热点争议问题 (一)罚款问题 。 (二)加班费问题 。 第五节 劳动诉讼 一、劳动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 与仲裁的关系: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处理方式,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二者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 二、仲裁结局与起诉 三、受案范围 (一)一般受案范围: (二)特殊情形的受理: 1.仲裁委员会以下列事项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 a.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b.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c.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d.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 2.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三、审理范围 1. 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请求事项且与仲裁请求事项密不可分的劳动权利义务事项,应将其例入审理范围。 2.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的事项,只需将诉讼请求列入审理范围即可 3.法院受理案件后增加诉讼请求: (1)如与诉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 (2)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四、诉讼管辖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尚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与仲裁管辖并不完全对应 五、诉讼主体 1.劳动者 2.用人单位:(1)合并 (2)分立 (3)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二)》第9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10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11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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