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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5年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doc
《2011-2014年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
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垦农机联发〔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1-2014年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指南。请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审核办法
(一)企业申报。2013年12月10日之前,由生产企业自愿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进行申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委托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代办申报工作)。不允许个人或经销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
(二)材料审核。2013年12月20日前,由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同意推荐的,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三)综合审议。2013年12月30日前,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审议工作。根据申报产品种类情况,划分组成若干专业小组。审议程序为:推荐专家组长、听取初审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重点审议内容和原则、划分专业小组、主审专家评审、专业小组会审、专家组集中讨论并表决产生审议结果,形成《2011-2014年黑龙江垦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2014年度调整建议公示稿。
(四)网上公示。2014年1月10日前,总局农业农机化管理局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北大荒网,对《推广目录》调整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告。2014年1月20日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推广目录》调整公示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六)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有关规定进行。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资质
1、列入推广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国外生产的产品应由在国内的经销商、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进行申报。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员工人数应在5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5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
(二)产品资质
1、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或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申报的产品必须获得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或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5、列入《推广目录》的省外产品,必须获得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和报告。如果推广鉴定报告中产品适应范围没有体现适应我省的,需在我省进行适应性鉴定。
6、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以上用户意见材料要求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7、企业同类产品需在我省2-3个市(县)或农场销售三年以上(含三年)。将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详细真实的填写在申报书“近三年销售量及主销区域”一栏中。
三、申报范围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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