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探微.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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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探微 张理恒’ 李红瑛“ 内容提要: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应当以现行法衔去规为依据来确定 本罪的主体范围。刑法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具体包 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科院校的实习生和乡 村医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医疗活动时,可以视为医务人员。在医疗单位中从 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其他工作的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 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主体医务人员医疗柳构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刑法》关于 医疗事故罪的基本规定,关于本罪的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医务人员。现 在通行的刑法教科书一般也据此将本罪的主体界定为“医务人员’’,但是,刑法 理论界对其范围究竟应该包含哪些人员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厘清医疗事故 罪主体的范围、明确“医务人员的外延对于进一步加深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和 理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范围 (一)现行法律认定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基本标准 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行政犯。所谓行政犯,其典型特征就在于因为法律规范 +张理恒,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刑法学博士,兼任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 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员,重庆 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助理(挂职),重庆市“西南地区特定人群涉毒问题研究” 项日创新团队成员。 ”李红瑛,四川省成都市郭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党支部书记。 的禁止而被刑法所非难。具体到医疗事故罪,就体现在主体、行为方式和法律后 果均有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医事法 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都对医疗行为规范作出了相 关的规定。因此,在对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予以界定时,也必须始终把握现行的法 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法律解释不是拘泥于文字,而是要实现其意义和目的,立 足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然后对司法实践中和现实中出现的涉及医疗事故的具 体行为予以考察是我们在研究本罪时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方法。 (二)现行法律规范对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基本规定 1.《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刑法》关 于医疗事故罪的基本规定,关于本罪的主体,《刑法》明确将其规定为“医务人 员。 2.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2条对“医务人员’’的最狭义的界定是: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但是,如果以《执业医师法》的这一规定来界定医 疗事故罪的主体,则其范围明显过于狭小。最典型的就是对于乡村医生、医科院 校的实习生等人员的行为在进行法律评价时将面临诸多困难。 3.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虽然已经废止,但仍然具有一 定的参考价值。 4.2002年发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也没有 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条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时将医务人员作为其责任主体。 另外,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中对 医疗事故主体有相应规定。综观这些法律规定,都未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出 明确规定,但是,在对具体人员的认定时,只有从相应的非刑事法律规范出发, 才能准确把握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三)“医务人员一的具体范围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 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 医人员。主要包括:(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 生虫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的各类技术人员;(2)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 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技术人员;(3)护理人员,如护士、护师、护理员 等;(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放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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