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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 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 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 率。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 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 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 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 有权。”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 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 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 谓集体所有制了,而是一种介于集体所有制和比较高级的所谓全民所有制之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共中央1958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的决议》中就其所有制问题有如下叙述:“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 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 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 间。”3、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此时的人民公社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在 向所谓“更高层次”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过渡”。一直过渡到1961初中央开始“整风整社”和纠正“五风”,尤其是所谓“共产风”为止才基本上刹住 车。但此时,全国已经有成百上千万人,主要是农村人口,死于了1960年开始的大饥荒。1962年9月27日中央颁行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不再提所谓过渡全民所有制了。该条例草案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1975年,第二部宪法推翻了第一部宪法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将中国原 来实行的四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变成了只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六条还第一次规定“国家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种授予国家无限制征收城乡土地权力的法律规定从文革后期的1975年一直沿用 至今,成为现今各地城市化种种剥夺农民土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法律上的始作俑者。自那以后迄今为止,我国的所有法律仍然继续沿用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这一条 款,仍然没有回归刚颁行没多久就被粗暴对待和否定掉的1954年的宪法原则:即“国家按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4、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
在人民公社运动30年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改变中国农业生产的面貌,相反由于生产组织形式的缺陷性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农民依旧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着。
1978年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生产队的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实行了农业“大包干”,从此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等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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