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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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4〕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建立健全对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党办、后勤管理处、综治办、团委、学生处、附属医院、附小、幼儿园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生产,传达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文件条例,做到一层管一层,层层抓落实,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主要落实工作单位后勤管理处,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分管食堂工作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饮食中心正、副主任、各食堂经理、质量监督科人员组成。负责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食品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生产流程,落实整改食品生产安全隐患,通过量化评分,每月小结,促进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第六条 主要操作实施部门善食科,成立“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小组”,由膳食科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专职质量管理员、食堂经理、采购员、仓库管理员组成。负责监管日常的食品生产工作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食品的采购、加工、销售各环节进行抽查,共同严格把关,着重抓好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安全管理目标 第七条 按规定流程生产,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出售的食品、餐具卫生达到卫生安全要求。 第八条 坚决杜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避免为传染病提供传染渠道。确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师生用餐满意度。 第四章 食品卫生安全采购管理 第九条 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卫生检验合格证,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第十条 大宗物质物品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批量食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实现“农校对接”式采购。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到“采购有源头,生产保安全”。 第五章 食品卫生安全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仓库进行分库、分区管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明显标志;仓库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第十三条 食品仓库货物存放要求:分类、分架、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设定标签、离墙30厘米、离地30厘米。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料,易受潮变质的物资要进行翻晒,防止霉烂变质。 第十四条 仓库要做到“六防”,即防毒、防火、防四害、防窃、防潮、防霉,原材料领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第六章 食品卫生安全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要分类、分池清洗,洗净后的不叠加存放;原材料分类、分区加工,刀具、容器等加工设施设备分类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的留样制度。每样饭菜留样应留足100g,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留样储存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饭菜留样必须密封,且留足48小时。 第十七条 食品洗涤按食品生产要求,蔬菜加工须做到“一洗、二浸、三烫、四炒”。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国家严厉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食品存放规定执行,做到“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人保存)。 第七章 食品卫生安全销售管理 第二十条 保持配餐间清洁卫生,食品不能叠加放置,不能销售有感官性状异常、异物或可疑变质食品。 第二十一条 必须区分加工间和销售间,不得混合使用场地,明火档口必须隔断处理,确保无二次交叉污染。 第八章 食品卫生安全从业人员员及用餐场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上岗操作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出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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