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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实证研究方法.ppt

马静华 mjh007@ 办公地点:法学院132办公室,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刑事诉讼中的实证研究方法 ——以行政追赃程序为例 规范/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传统研究方法) 法解释学:上世纪90年代以前 价值分析:90年代至今,主流的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 纯粹的实证方法:描述与评价制度的实践状况及效果 问题主义+实证方法:以实证方法发现问题,分析解释问题,并从技术角度提出制度改革的建议。 实证研究的起点——制度与实践之差异,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 法律的规范与实践的差异实为常态,但中国刑事诉讼的规范与实践的差异过于悬殊。例如: 强制措施的适用。按规定,取保、监视的适用应当较逮捕更普遍,实际情况相反;又如,刑事拘留应当在紧急情况下适用,实际情况是普遍适用。 搜查的适用。按规定,无证搜查只能在刑拘、逮捕且遇到紧急情形时适用,实际上在口头传唤、传唤、拘传、扭送到案后普遍适用。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实际上基本行不通。 审查起诉时证据不足的处理。按规定,两次退侦后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上退处情况较多。 审限问题。按规定,最长审限为两个半月。实际上,通过检察补侦而借时限情况常见。 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同一地区操作方式的差异 为什么制度/实践差异,以及实践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变量分析) 制度原因:不合理,如无证到案措施、无证搜查制度的缺失; 内因性因素:以案件审批体制和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管理体制。例如,科层式审批结构;批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对证据取舍及案件处理的影响,台湾又称作“绩效评比”,以移送书所载罪名和嫌疑人员为准,一移送则计分,与目标考核制稍有区别。 司法资源因素:有限性,如讯问在诸种侦查措施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超长时间讯问等; 司法能力因素:司法人员与制度要求的能力距离(后者要求“能力正常的司法人员”,即训练有素的人员,但实践中人的能力悬殊),如证据发现不充分、制作不合规格; 社会、政治影响:党委、政府、民众及媒体的影响,如证据取舍和裁判结果的非法定性,以刘涌案为例;社会治理水平和监控能力的低下,如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 自然因素:案件类型、性别、年龄、区域、交通,等等。 如何通过实证研究完善制度? 发现问题并解释问题; 确定制度规定的不合理性; 在制度理想与其他利益之间进行均衡; 为合理的制度改革确定配套制度,并进行体制、人员、司法资源的调整。 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追赃程序 ——传统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比较性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追赃程序研究 (传统研究) 概述:概念与研究现状、研究方法 行政追赃程序的价值意义 行政追赃程序之起源与发展 行政追赃程序之现状分析 行政追赃程序之比较分析 改革思路与具体建议 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追赃程序研究 (实证研究) 问题何在? S县法院刑庭2007年的刑事案件情况:700余件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200件,165件为交通肇事案件,38件为伤害案件。 发现:财产性案件(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缺乏。 问题:何以财产性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几种可能: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亲属根本不具有赔偿能力,被害人认为是否赔偿无关紧要,赔偿问题在公诉提起之前即已解决。 初步的结论 经阅卷、统计发现:相当比例的财产案件,在侦查阶段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扣押物品清单,或者有赃款赃物追缴、发还的情况记载。 经询问检察官、法官可发现(还应对被害人进行电话访谈):确有相当比例的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认为涉案金额过小,因而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结论:相当比例的财产案件中,侦查机关启动的行政追赃程序帮助被害人及时获得了全部或部分赔偿,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行政追赃程序的运作机制 追赃程序的启动 追赃的方式 赃款、赃物的处理 评价: 被害人的满意度及具体指向(如损失的及时弥补) 检察官 法官的评价 客观评价:实体救济,资源节约,效率提升——可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比较 原因追问:为什么追赃程序如此高效? 侦查的即时性:易于发现、控制赃款赃物 侦查的主动性:赃款、赃物一般是证据,需要及时查获才能定案 侦查权力的强制性与深入性:可以采用一切允许的手段(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发现、保全赃款、赃物,也可要求嫌疑人提供等额的赔偿款、物;一切可能隐藏财物的地点、人、物都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追赃程序的单方性: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财物的处理没有参与权,其财产权容易受损 追赃错误的后果:追赃主体(侦查、起诉机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最后的结论 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应坚持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追赃的二元机制 完善行政追赃程序,增强其公开性、参与性与责任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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