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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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第一章 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 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 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 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 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 等互利原则 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 平共处原则 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第三章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 强制执行豁免 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 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 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 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 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 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 1、 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 2、 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3、 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 二、(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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