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仑农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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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货币资金管理,确保集体资金安全,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行政区域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北仑区农林局和街道(乡镇)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货币资金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街道(乡镇)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对本村(社)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结算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村(社)干部工资报酬; 2、误工补贴; 3、社员(股东)劳务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因公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其他零星支出。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不得高于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街道(乡镇)资管办批准,可以适当提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村(社)自身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街道(乡镇)资管办审查批准。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只能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在所在街道(乡镇)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开设存折户。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有贷款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可以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除以上账户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乡镇)资管办审核批准后,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定期存款,一般情况下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同等条件下必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办理。优惠条件下,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选择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1-2家银行营业机构申请办理,并报街道(乡镇)资管办审批。原则上在所在街道(乡镇)银行营业机构存款,严禁跨北仑区行政区域存款。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当日银行取现或转账支付累计在50000元及以上的,必须经街道(乡镇)资管办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制度,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街道(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加强日常银行存款支取的监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签盖财务印鉴。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开票未收款入日记账。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代理会计每月要不定期地下村(社)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确保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街道(乡镇)应不定期对村(社)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抽查盘点,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取各项款项,必须使用由宁波市农业局监制的“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街道(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收据的领用、登记、核销和归档。 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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