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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20100706实施).doc
附件1:
编号:CNCA-12C-049:2010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2010-07-06发布 2010-07-06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术语及其定义
3.认证模式
4. 认证的基本环节
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2产品抽样检测
5.3初始工厂检查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时限
.认证的持和变更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用(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注: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3.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质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5.1.2申请受理条件
正式申请认证前,生产厂均应能正常生产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
ODM模式的认证活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5.1.3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认证单元,每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注1]/产品名称(型号)、配方编号及批准时间、施工配比(注明体积比或质量比)[注2],固化剂/稀释剂型号及生产厂家名称;
b.商标(需要时)。
2)关键原材料[注3]名称、型号及供货商、生产厂或产地等内容。
3)工厂概况:
a. 生产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人数、质量负责人)、工艺流程图;
b.关键生产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c. 主要检测仪器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4)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分包协议(需要时)。
5)认证委托人、 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6)12个月内的每认证单元依据GB18581标准检测的型式检验报告一份。
7)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及本《规则》附件3中规定的质量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等)。
8)其他资料(如:ODM[注4]委托加工协议及声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注5]的自我声明等材料)。
[注1] 产品系列的划分是在同一产品认证单元内进行,划分原则:
1)按用途先分为:底漆、面漆系列;
2)在“底漆”、“面漆”系列划分的基础上,再按光泽特性进行划分:
a)高光系列(一般指光泽(60°)≥80):可包括高光、亮光、特亮等;
b)哑光系列(一般指光泽(60°) 80):可包括半哑、哑光、全哑等;
3) 当产品组份不同时(如两组份、三组份),应划分为不同产品系列。
[注2] 施工配比申报,应与产品系列和或产品名称相对应。申报产品系列时,施工配比为本系列对应的主漆、稀释剂、固化剂的最大/最小配比范围的数值;申报产品名称时,施工配比应是本产品的施工配比。
[注3] 关键原材料---指影响GB18581标准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原材料,一般包括树脂、无机颜料、固化剂、可能含苯、卤代烃、乙苯、甲醇等有害物质的溶剂。
[注4]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注5] 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溶剂型木器涂料生产厂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2产品抽样检测
5.2.1抽样原则
5.2.1.1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
5.2.1.2样品应从具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并满足GB18581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
5.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与工厂检查同时进行。根据需要,可在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实施工厂检查。
5.2.3 抽样场所
原则上,抽样应在工厂现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5.2.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进行产品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封样。
5.2.5 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
5.2.5.1各类清漆
在每个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5.2.1的规定选取一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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