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士林国民中学102学年度九年级校外教学活动实施计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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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102學年度九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計劃 一、意義及目的:為增廣學生校外見聞,加強校外教學效果,倡導健康的休閒生活。 二、依  據:本校訓導處行事曆規劃辦理。 三、日  期:102年9月16日至9月18日(星期一、二、三)。 四、參加對象:本校九年級學生 五、行  程: 第一天: 集合出發→鹿港老街→餐廳午餐→向山遊客中心→溪頭立德飯店Check in→飯店晚餐→就寢晚點名 第二天: 晨喚→飯店早餐→溪頭自然教育園區→餐廳午餐→921教育園區→餐廳晚餐→青春晚會→ 劍湖山園外園→劍湖山王子飯店Check in→就寢晚點名 第三天: 晨喚→飯店早餐→劍湖山世界→餐廳午餐→快樂賦歸 六、費  用:每位同學為新台幣 4700元整。(含車資、過路費、保險、門票費、膳食費…等)。 七、報名時間:報名表(家長同意書)填寫完畢於6月24日前繳交。(詳細金額會列於10學年度第1學期繳費三聯單,故請審慎考慮是否參加,以利學校作業) 八、本活動屬於九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希望全部同學都參加,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合長途旅行:如:先天性疾病、心臟病、高度過敏、癲癇、氣喘…等請報備老師知悉。 九、注意事項: 1.個人常患病者,視需要自備藥品。 2.參加人員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除門票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從事過度危險之活動。 4.隨時注意安全,身體若有不適,立刻告訴導師或隨隊師長、工作人員。 5.外出旅遊有一定之風險,家長應了解。如有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6.未參加之同學,請家長親自到校依學校規定向訓導處辦理請假手續,或依正常時間到校上課,由訓導處留守組長負責點名、安排作業。若未參加活動又無故不到校者,依校規嚴懲。 十、退費辦法:【依校方通知旅行社日期為準】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89.5.4觀業八十九字第○九八○一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 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1.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取消,需收取全額10%手續費。 2.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取消,需收取全額20%手續費。 3.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取消,需收取全額30%手續費。 4.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取消,需收取全額50%手續費。 5.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取消或未通知不參加者,恕不退費。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十一、本計劃陳 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 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102年度九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報名表 同 意                                 茲   本人子弟九年  班座號 姓名    參加貴校所辦之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並願意配合下列事項: 不同意 叮嚀子弟在活動期間遵守規定,遵從師長指導活動,如有不幸發生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身體狀況不適合長途旅行者,願意規勸子弟,不參加校外教學活動。 身體不適長途旅行且有宿疾,但家長無法陪同者,願意告知校方如何協助照顧,並在同意書上註明。 需校方協助照顧事項: 家長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導師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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