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宅基地建房问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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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建房问答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金湾规划分局 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1、问:为什么要规范管理农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行为? 答:近年随着农村建设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农民的建房热情高涨。但是由于农村建房管理缺位,建房随意性强,抢建乱建,甚至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农用地建设,因此尽快规范农民建房管理是一项很迫切的工作。规范农村建房不是禁止农民建房,而是规划引导农民建房,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避免盲目的抢建行为发生。为此,市住规建局以《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为依据,制定《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农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积极引导新一轮农民建房行为。解决好农村住房问题,能还城市建设的有序优美,还社会管理的和谐稳定。 2、问:村民应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建房? 答:按照市《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及金湾区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村民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农村私人住宅报建: (1)夫妻双方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 (2)夫妻一方为本村常住户口村民,且生活居住在本村,另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且没有享受城市房改政策者; (3)取得户籍单位批准,回乡落户,没有享受过城市房改政策的离退休、退职干部职工; (4)村内原有住户因结婚等原因分出来的新户,或本村户籍村民年满30周岁的未婚者,经村委会同意分配宅基地的; (5)有合法产权私房,但因规划等原因需拆迁的住户; (6)珠海籍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村有祖屋或祖传宅基地者。 3、问:农民私人住宅建设应符合什么建设标准? 答:农民私人住宅建设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按下列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本村村民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依据珠府[2008]160号文的规定,为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层数不超过五层,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2)本村村民拆旧建新的,若已享受新分配宅基地政策优惠的,按拆一建一标准核定建筑面积,层数不超过五层,若没有享受新分配宅基地政策优惠的,在拆一建一的建筑面积基础上,新扩建建筑面积按国土部门核定的建房指标确定,层数不超过五层。本村籍的海外侨胞拥有合法产权的旧房拆旧建新的,按拆一建一标准核定建筑面积。 (3)本村籍的海外侨胞在祖传宅基地建新房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24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五层,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4)因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村庄,村民在统一分配的宅基地上建设私人住宅,其建设标准按搬迁补偿协议确定。 此外,农村新建、拆建私人住宅,应符合新农村规划,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高度应满足消防、日照和卫生要求,具体技术标准及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问:农民如何办理自建房报建? 答:在取得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核准表》上加具同意意见后,建房申请人只须到所在镇的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即可。农民建房报建业务集中到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在镇政府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报建受理窗口, “一站式” 受理农民建房报建和竣工备案。该受理窗口可办理国土部门的《农村宅基地核准表》(新建)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改建、扩建)、规划部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备案和竣工备案。 5、问:农民建房报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 (1)《珠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新取得宅基地的住宅规划报建须提供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国土所加具意见的《农村宅基地核准表》(原件一份);原有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须提供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原件1份)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2份); (5)建筑施工图(原件2份);(注: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 6、问:哪些范围里的宅基地暂不批准报建建设? 答:根据《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1)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整村搬迁或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2)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3)不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 (4)涉及占用农用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5)超过批准的用地指标或超面积建设的。 7、问:农民建房怎样申请办理施工备案? 答:宅基地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到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申领施工备案证明;完工后,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出具工程结论报告,经设计、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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