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的规定及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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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的规定及完善 摘 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对某些渎职犯罪来说,是否构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果是决定渎职罪罪与非罪、立案与否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将经济损失规定为“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说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关键词: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损失定义:并非法律专有词汇 损失,即损毁、灭失。在法律中对损失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疏于表述,因为损失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专有词汇,通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即可对损失有明确的认识。过多地执著于精确的法律界定,反而会弄巧成拙,引起很多不必要的意想不到的麻烦,绝对是意见费力不讨好的事情。[1] 二、类型划分:站在渎职犯罪角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其中对各种渎职犯罪的立案条件和损失做了具体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损失进行汇总,可以发现渎职犯罪的损失可以做如下分类: (一)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 有形损失是指损失后果可以明显的展现或直接具体量化的损失。无形损失是指损失后果相对抽象,不可进行直接具体量化的损失。以滥用职权罪为例,《立案标准》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前五项是可以进行量化并且明显展现的损失,为有形损失,第6、7、8项为相对抽象、无法直接具体量化的损失,为无形损失。通过归纳,可发现有形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生命、健康等方面的损失;无形损失一般是指社会影响、国家安全、国家荣誉、生产、经营秩序等方面的损失。 (二)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按照损失是否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渎职犯罪的损失可分为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如《立案标准》中滥用职权罪的第3、4、5项规定的就是明显的经济损失。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经济损失可分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灭失性经济损失和非灭失性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附则中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在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性,而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必须依赖于直接经济损失,即行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不能直接作为渎职行为的立案标准。这一点也在《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中得到体现,如规定中的经济损失一般表述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而附则中规定“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所以,使用间接经济损失进行立案必须要求有直接经济损失,且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达到一定数额。 2.灭失性经济损失和非灭失性经济损失 灭失性经济损失是指一旦损失发生即无法挽回的损失情形,而非灭失性经济损失是指可以挽回的损失情形。“无法挽回的损失”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该文件第四条“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计算”中第2点规定“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而“灭失性损失”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起草的《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稿)》,该文件提出“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是直接的灭失性损失”。[2]上述两个文件目前已都不具有效力,所以对于灭失性和非灭失性损失的划分只应影响渎职犯罪的量刑,而对渎职犯罪的定性和立案不具有指导意义。 三、规定解读:依据《立案标准》分析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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