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熟识的法律知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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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征收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物权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分止争 二是物尽其用 第二条【试用范围】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有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第五条【物权法定】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作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依照单行法律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龄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文书。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其他人。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 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统称为“他物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但必须都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主要有以下来源:(一)成员的出资;(二)成员缴纳的会费;(三)国家拨付的资产和补助;(四)接受捐款的财产;(五)社会团体积累的财产等。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对其依法所有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形式: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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