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马长山 著 3 第十一章 公民社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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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二、公民社会:法治国家的社会根基 (一)政治文明取向的“公民社会” 这主要是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启蒙时期的概念运用,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形态。 古希腊是城邦国家,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也就是说,其国家的存在形式是城市,主体是城邦公民,发展状态是文明的,因此,古代西方学者往往在一些著述中用Civil Society 概念来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这一词汇也就具有了“公民社会”、“文明社会”、 “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等多重内涵,但其主导取向是政治文明化的“公民社会”,具有国家与社会相复合、相同构的性质。 公民社会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一、 (一)政治文明取向的“公民社会”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指的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就是当时的“公民社会”或“文明社会”。 古罗马的西塞罗开始正式运用Civil Society概念,这时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一)政治文明取向的“公民社会” 到14世纪,人们才开始重新启用Civil Society概念,但仍未超出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所赋予的含义,主要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 17~18世纪,洛克、卢梭、康德等契约论思想家反对君权神授思想时,Civil Society概念再次受到重视,但仍在“政治社会”意义上使用,并与自然状态(自然社会)相对应。 (二)私人利益取向的“市民社会” 这主要是从启蒙时期到17~18世纪的概念运用,是Civil Society的近代形态。 黑格尔明确地将Civil Society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别开来,并在《法哲学原理》中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认为具体的、特殊的个人、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自然的、观念的、社会的)需要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市民社会”的私人性和特殊利益冲突,就必然需要警察(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来使用强制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家庭和“市民社会”要服从国家的普遍性原则,这就形成了“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国家主义思想。 (二)私人利益取向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思想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 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马克思指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随着阶级社会的消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也将随之一道消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市民社会”失去了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的私人领域,个人自由和权利获得了解放;“市民社会”要通过立法权参与国家事务,政治国家则要通过执法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进而保护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市民社会”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意义,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马克思无疑把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 (三)社会参与取向的“公民社会”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广泛兴起,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畸变、凯恩思主义失灵和福利国家危机,尤其是政府权力日趋增强;利益集团、行政部门及议会委员会结成“铁三角”左右政府政策,普通民众被排除在外;专家治国、信息垄断倾向,使普通民众知情权、参政权受到侵害等等,这必然促成一些学者对权利和权力的理论反思; 二是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受到批判,随后进行的改革努力刺激一些学者国家和社会关系进行理论反思; 三是第三世界国家在“权威主义”政权下推行发展政策的发展模式,除个别成功的例子以外均陷入困境,这也促成一些学者对如何监督和制约高度自主的国家进行反思; 四是西方国家新社会运动及前苏联、东欧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争取民主化的社会运动的兴起,使不少理论家看到了“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构建的希望之所在。 (三)社会参与取向的“公民社会” 这主要是上世纪70~80年代之后开始复兴的概念运用,是Civil Society的当代形态。 进入上世纪80年代之后,Civil Society的理论再度流行,形成了一股世界化的研究浪潮,并致力于它与国家的互动发展和公民行动,因而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注重社会参与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它承继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价值原则和主导精神,因此人们常将二者通用,但是,二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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