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复习指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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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复习指导 一、江苏省法律常识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考察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必须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熟悉。要想短时间内掌握所有法律、法规是不可能的,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有效。作为应考者在准备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熟悉如下几个法律:   第一、公务员法   第二、行政法和宪法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第三,刑法   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总则部分只考察基本制度和原理,分则部分主要考察与公务员旅行职责有关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另外有一些罪名要适当注意,如叛逃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四,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的考察内容不多,也主要停留在对基本制度的考察上,主要有:民事、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加人、文书送达方式、反诉。   第五,民法   民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反倒不是考察的重点,考生只要大概了解其重要知识点和基础概念就可以了,大家要掌握以下内容:不当得利概念、无因管理概念、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监护制度、什么是合伙(特别是个人合伙)、代理制度(什么是代理,代理的种类)、法人的定义和分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行政的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最后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二,合理行政的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第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②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做出重要决定或规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③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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