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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法规体系介绍
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的情况,有助于我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议》和《森林法》。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帅地位。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是根据森林法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在林业法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森林法和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量很大。其主要有《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数量极多。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
二、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三是处罚。宣传制止报告前面已讲过,这里主要讲一下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
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
处罚法定原则
(1) 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
(2) 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
(3) 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4) 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A 处罚前的告知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陈述或者申辩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
C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
D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
(2)公正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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