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经济法(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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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法 一、担保法概述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担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二、保证 1.定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特征: A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B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C保证的信用性 (二)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 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 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与保证责任范围 案例2:润洲工商银行(债权人) 市粮油公司(被保证人) 市副食品公司(保证人,系法人分支机构) 市食品贸易公司(法人) 被保证的债务为60万 1、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规定: 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限制规定: (1)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能做保证人。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 作为抵押担保,还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 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 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 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债务消灭; 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的责任 a.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事先约定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b.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该转让部分的保证责任。 c.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若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d.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其放弃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 押 3、种类: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 3、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范围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浮动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的生效 1、必须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法律未规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当事人若未办理登记手续,该合同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公信力) 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 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 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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