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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教师公寓B-3-212工作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讲人:贺鉴,法学博士,商务部国际官员培训基地援外专家,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民革湖南省委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武汉大学首位全额资助“剑强国际法高级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省部级课题5项;参加《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澳门轻轨交通法》等地方立法专家咨询会;多次应邀为“空军装备部政工干部培训班”、“商务部国际官员培训基地”、“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做中、英、法语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 意义 五、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法系与法律体系 1、法系 2、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社会主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中国特色混合法律体系 1、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4、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 (一)法系与法律体系 1、法系(Legal Family;genealogy of law )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它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 法律体系,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将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彼此相互联系,内在协调一致,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它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按照传统的理论,一般情况下,在单一制国家里,只存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单一的法域。如我国在实行“一围两制”前,就大陆内地来说,只存在着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存在着一个单一性质的法律制度的适用区域。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原来单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域被突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性质法律体系并存,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法律格局。 “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法律格局 “一国”,即一个中国,而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统一完整的国际法主体,是所有法系关系的基础;全国适用一部统一的宪法,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两制”,即大陆内地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分别实行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大陆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50年不变),包括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等。 “三法”,即三个不同的法系。内地实行的法律带有大陆法系的某些特点,但总体上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的法律制度归属于英美法系或称普通法系,澳门和台湾的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 “四域”,即除宪法外,内地、港、澳、台四个不同的区域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形成四个法域,这四个法域则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混合法域(Mixed Jurisdictions)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是个多义词,包括三个层次: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社会主义运动、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是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基础。它对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制度起指导作用;社会主义运动既是社会思想体系的实践,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这三种形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 在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上提法的具体变化 八十年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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