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 教学课件作者 李杰 bxsw7 7.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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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熟悉人寿保险的分类,掌握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具体目标: 理解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了解人寿保险的分类,熟悉目前人寿保险市场的主要险种 [教学任务] 根据投保人需要,帮助其选择合适的险种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保费分配情况 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时,本公司收到每期应缴保险费后,按照表7-2所示分配保险费。 表7-2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时,本公司收到每期应缴保险费后,对超过一份以上的部分,按照表7-3所示分配每份保险的保险费;对未超过一份的部分,按照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的情形处理。 表7-3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得知投资连结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具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功能。投保人购买该附和险种后,进入普通账户的资金用于对客户的保险保障,进入投资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一部分归投保人。 第二,投资风险完全的客户自担。该险种规定当投资发生亏损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 第三,产品的透明度更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等情况。 请思考: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有何不同 ? 业务操作二 熟悉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寿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产生了一些常见、通用的条款,主要有: 步骤1:熟悉免费观望期条款 步骤2:熟悉完整合同条款 步骤3:熟悉不可抗辩条款 步骤4:熟悉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案例7-1 年龄误告案 案情介绍:2006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金额低、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人身保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2008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念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年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问题: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提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是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但自合同成立起满两年的除外。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年龄(64岁)小于实际年龄(67岁),且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并在两年内,所以保险人应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付某的家人退还保费。 步骤5:熟悉宽限期条款 步骤6:熟悉所有权条款 步骤7:熟悉复效条款(申请复效条件)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补缴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 案例7-2 复效期间自杀,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介绍:2004年11月,李某为妻子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2万元,交费期20年,从2005年开始缴费,受益人为李某。此后,李某在前两期均按期缴费,但在缴第三期时,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失效。2007年7月,经李某申请,该保险公司同意李某补缴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保险合同当月复效。2008年9月,被保险人王某因家庭问题自杀身亡,李某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免责”这一条款予以拒赔,受益人李某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将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王某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做出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涉诉焦点是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公司的复效是指当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其效力即行恢复,恢复后的合同是前合同的继续。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即在“自杀”的两年免责期的问题上,保险合同的复效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根据合同规定,在复效两年内自杀属于免责事项,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若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复效期间自杀属免责范围,则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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