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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权的保护.doc
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探析
黄惠萍 ????
上传时间: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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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利益 公司法
内容提要: 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但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境遇尴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旨在对我国学者相关理论观点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的诉讼制度,尝试对我国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 ??????1.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日益成为权力的中心,不可避免导致股东和经营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使经营管理层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董事会、监事会抑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动用所控制的公司资源,以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1]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设计了累积投票、表决权限制、委托投票制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了董事、经理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赋予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但是这些制度只是公司内部的制约机制,当公司大股东、董事等内部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因受内部人控制而怠于追究,中小股东所遭受的间接损害将得不到救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中小股东通过外在司法力量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惩罚、阻吓和教育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从而制衡董事和控股股东权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确定只是一种法律理想状态,它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先天性缺陷,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弥补,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便是‘公司监控之利器” [2]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经营者的权力迅速膨胀,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一切,所有者处于权利失控或半失控状态的情况。由最高经营者兼任董事长的董事会结构导致董事会非但不能对自身实行有效控制,反而受制于经营者,被称为内部人的经营者或控股股东势必将董事会玩弄于股掌之中。因此“在以经营者为本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股东对经营者施以内在的或外在的控制也就十分必要。” [3] ??????3.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公司运作机制的不规范,同样会损害公司甚至中小股东的利益。表现在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使公司的法人地位得不到真正的体现,公司没有了独立性;在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说了算,无须开股东大会也不须进行公告,随意性大、数额也较大;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常常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侵占公司大量资金,一旦被担保单位丧失还款能力则公司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股东代表派生诉讼制度允许中小股东行使派生诉权,阻止控股股东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发生。 ??????二、股东代表(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 ??????1.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 ??????为了防止滥诉,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都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从派生诉讼的原生法律传统英美国家的经验来看,其法律对派生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享有同期所有权;二是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的利益。” [4]尽管各国法律传统不同,但归结起来,对派生诉讼原告的资格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持股时间限制 ??????虽然世界各国对原告股东在持股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股东身份,否则将失去原告资格,即“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在持股的时间上各国规定不一,如德国、法国公司法都规定原告股东必须持股3个月以上;《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1项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连续持有公司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 [5]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第1项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6]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分别作了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没有作出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要求须连续180日以上持有股份才可以提起诉讼。 ??????(2)持股比例限制 ??????为确保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持股比例作出规定。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或持有面额总数在200万马克以上”;《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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