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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形式初探_证券金融论文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形式初探_证券金融论文
内容摘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已刻不容缓。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这两种民事赔偿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然而,它存在以下矛盾之处,即股民集团诉讼程序法上的可操作性和缺乏实用性的矛盾;股东代表诉讼普遍的实用性和缺乏操作程序的矛盾。因此,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整合和完善已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民事赔偿、集团诉讼、代表诉讼 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及其诉讼形式 (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及其必要性 所谓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当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请求以诉讼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时,则这种诉讼构成了证券市场特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 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从投资者诉讼的愿望而言,它表现为一种给付之诉,即要求加害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失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经济行为,这是由投资者是通过证券市场而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二,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主体具有两重性,即既是形式权利人,又是实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主体既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实质权利人)而起诉,也可以是为公司的利益(形式权利人)而起诉。第三,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又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后者则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我国利用行政和刑事执法手段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做法已有十数个年头,但这些执法手段只是部分地抑制了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而投资者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这种重行/刑轻民的现象已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大大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一个逐步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显得极不正常。 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然而,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不完备和程序法上的可操作性差,已使所谓“司法救济手段”无法落到实处,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证券市场的执法者和司法机构则习惯于以“市场风险”和“投资者教育”作为稳定社会的有效手段,却偏废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有力惩处制裁和包括民事救济手段等法律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对有关民事诉讼赔偿制度进行修整和完善,通过法律赋予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以监督权、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权等,并借鉴判例法国家的一些运用判例的合理做法,摒弃过度保守的观念和拘泥现行法律成规的做法,推进和创新投资者权益维护的法律制度,这在最终也将推进中国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在证券市场中,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和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三者应当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 (二)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不足 当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分别体现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 1.程序法上的规定 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程序法上的操作制度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民诉法》第18、19、20、21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级别管辖),第29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地域管辖),第53和54条规定了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第5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及判决效力,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112条规定了法院立案的时间和程序;《若干意见》第59~64条是对《民诉法》第54、55条的进一步解释,例如在这些条款里规定了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根据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是否确定,规定了如何推选代表人,对人数不确定的应如何公告及公告期限,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对有关法律关系及损害事实提供证据,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力等。 2.实体法上的规定 涉及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民法通则》第106和117条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131、13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分担原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第135和137条规定了请求保护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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