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_证券金融论文.docVIP

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_证券金融论文.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_证券金融论文 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_证券金融论文 内容摘要: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体系中,证券的发行是举足轻重的一个环节。为了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大陆的现行法律对于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同时也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建议加强证券发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发行、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规定、法律责任 Abstract:In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 the securities issue is the sector of key importance. With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the securities issue,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ainland have a series of provisions on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gents concerned. They also have some aspect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perfect. Accordingly, we shall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agents concerned and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organ in the Mainland. Key words:Securities Issue, Agents concerned in Securities Issue, Legal Provision, Legal Responsibility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适应大陆的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陆的证券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趋于成熟。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按照一定程序将有关证券发售给投资者的行为。[1]另一种定义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2]《证券法》所指的证券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活动。[3] 如果我们将庞大的证券体系比作一棵大树那么证券发行就是它的树根,其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运作是否正常和有序,也将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毕竟我们不能期望无本之木能长出丰硕的果实。因此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把好证券发行这基础一关,而这一点主要是通过规范证券发行当事人的行为来实现的。顾名思义证券发行当事人就是指参与证券发行的人(为了论述方便本文暂不考虑政府等非公司机构团体作为发行人的情形)。在大陆,证券发行当事人主要包括发行证券的公司、证券承销人、中介机构(主要有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即指证监会)和投资者。 一、大陆现行法律对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大陆对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公司法》、《刑法》中。概括而言,这些责任可以归纳为: 1.1 涉及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 擅自发行证券即指证券发行人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4]其责任主体包括: 1、擅自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主见《证券法》第175条[5]、《公司法》第210条[6]、《刑法》第179条[7]); 2、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证券公司(见《证券法》第176条[8])。 1.2 虚假发行证券的行为 虚假发行证券是指证券发行人制作虚假的证券发行文件发行证券。[9]其责任主体为证券发行人(见《证券法》第175条、《公司法》第207条[10])。 1.3 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表述、记载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11] 众所周知,证券是一种高度信息化的产品,证券市场信息是否完全公开、广大投资者赖以作出投资判断的信息是否是充分及时准确的是衡量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良性健全的关键,因此虚假陈述向来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重点,大陆当然也不例外。《证券法》第63条[12]、第161条[13]、第177条[14]、第188条[15]、第189条[16]、第202条[17],《公司法》第212条[18],《刑法》第181条[19]等均对此作出了规制。 具体而言,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

文档评论(0)

wyj19921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