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_金融研究论文_证券金融论文.docVIP

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_金融研究论文_证券金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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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_金融研究论文_证券金融论文 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_金融研究论文_证券金融论文 摘 要: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是从198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理论。该理论把传统理论研究中被视为“黑箱”的金融监管内部运作和结构安排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表明,监管组织结构对于监管目标的选择、监管手段的采用、监管决策的过程和监管效率和绩效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对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这两种组织模式进行了研究,对这两种组织模式在监管目标冲突、监管规模效应、监管成本、信息沟通等方面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监管组织结构最优化的影响因素,提出了监管组织结构理论需要考察和研究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监管组织结构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概言之,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的组织结构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多边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这一组织模式又被称为“全能监管”(mega-regulation)模式。多边监管模式则由多个机构实施对不同金融产品、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其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多边监管最为典型的是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即由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和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按照查尔斯,哥德哈特、菲利普,喻特曼等经济学家的研究,多边监管的组织模式得到了较多国家的采用。他们对世界上70个主要国家(包括中国)金融组织结构进行分析以后发现,完全采用分业监管的多边组织模式的国家有 44个,而采用具有统一监管性质的组织模式的国家只有26个。在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中,组建银行、证券和保险统一监管机构的国家有7个,组建银行和证券统一监管机构、银行和保险统一监管机构、证券和保险统一监管机构的国家分别是10、6、3个。  但是,近年来,统一监管的组织模式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从1996年开始,瑞。典、加拿大和丹麦等国减少了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并开始向统一监管的方向发展。英国在1998年7月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按照该法的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简称FSA)负责全英各类银行、投资基金、清算机构、保险公司、住房信贷合作社、证券与期货机构等的监管工作,一个取代传统的自律监管、单一的巨大监管机构建立起来了。对统一监管的关注在美国取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后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法的取消意味着美国重新进入金融混业经营时代,毫无疑问,如何面对混业经营带来的新的挑战,特别是如何更为有效地监管越来越庞大的金融航母,是美国金融监管者的新课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不少经济学家敦促美国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相关的金融业务置于统一的监管之中。  除了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外,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对监管组织模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而这是一个较早就受到关注的话题。罗斯和复拉塞(Peter S.Rose,Donald R.Fraser,1985)指出,在某种意义上,金融创新可以看成是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躲避管制而产生的。金融监管一旦固定下来,在短期内将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也将同时意味着,短期内也可能难以适应新的变化,甚至成为金融发展的制度障碍,许多金融创新正是在这一状况下产生的。在60年代出现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时候,对其应该进行如何的监管立即引来了人们的激烈争论。从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性质来看,将其作为证券产品进行对待是合理的,然而如此一来,银行经营该产品将违犯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看起来应该是如何定义证券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确定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性质。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是联邦储备银行的解释更有权威性,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解释更有权威性?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分业监管的组织模式出现了冲突。类似的冲突在以后的监管实践中开始愈演愈烈,并且随着金融创新的拓展开始扩展之势。在70年代初期,当市场首次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的时候,谁有权对该证券衍生产品进行管辖又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确定管辖权属上,美国证券监管部门与期货监管部门再次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可以说,在面对金融创新时,监管机构注定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它们既难以及时了解金融创新的性质,而在金融创新出现以后又往往对其监管进行喋喋不休的争吵。可以看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要求一个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监管机构与之对应,这对以前单纯强调组织结构的完备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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