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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为父绝君”的论文
再说“为父绝君”的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再次讨论郭店楚简《六德》篇的“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指出这段话的确是在讲丧服之礼,但它所表达的父丧重于君丧,与传世儒家文献强调的君丧重于亲丧,恰恰相反。“古礼最重丧服”,因为丧服之礼详尽地规定了“亲疏贵贱之节”。“服莫重于斩衰,时莫久于三年”,《六德》篇与《礼记·曾子问》恰恰在“斩衰”“三年”这个丧服的最高等级上发生了矛盾。《曾子问》的思想更适合了战国中期以后君权的地位日益提升的趋势,而《六德》篇则与《唐虞之道》等篇一样成为被历史埋没的绝响。
关键词:郭店楚简 为父绝君 丧服之礼
一
郭店楚墓竹简《六德》篇有云:“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杀”,从裘锡圭先生读,意为“省减”,彭林先生解为“杀止”,李零先生将此字读为“疾”。)我在拙文《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一文(载《郭店楚简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中主要论述《忠信之道》的政治伦理思想,其中也提到:“《六德》篇有云:‘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这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所谓‘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思想。”这句话后来受到几位学友同仁的批评,特别是彭林先生指出,此处的“绝”当作“绝服”解,“为父绝君”意谓“父丧重于君丧”,“若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两者丧服之规格与时间相同,则服父之丧而不服君之丧”,“简文所言,不过为古代丧服之通则”,与“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的思想”无涉(《六德柬释》和《再论郭店简六德“为父绝君”及相关问题》,两文均载《古墓新知》,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亦见“简帛研究”网)。
我对于“古代丧服”完全是外行,向来不措意,但因受到这方面的批评,竟然对此也有了几分兴趣。偶翻《礼记·丧服四制》,见其中有:“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这很明显是因为“父在”而减省了对母的服丧期(将三年减省为一年);而且父丧是服“斩衰”,母丧则是服“齐衰”,这体现了父丧重于母丧。陈澔《礼记集说》在注解《丧服四制》的“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时说:“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恩掩义也;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义断恩也。”前一分句只是说了因“父母之丧”,可以“三年不从政”;而后一分句很明显是说君丧重于父母之丧,当君丧发生时,要为君穿丧服,而“不敢私服”,即不能为父母穿丧服。这与“为父绝君”正相反,是“为君绝父”。
陈澔的“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之说,是本于《礼记·曾子问》。其中有云: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
这段问答的意思是说,当大夫、士为父母服丧,到了应举行“除服”之礼时,正碰上有君丧,要为君穿丧服,这时候还能为父母之丧举行“除服”之礼吗?孔子的回答是:“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既然如此,为父母之丧“除服”就更不行了(孔颖达《礼记正义》:“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于是,父母之丧的“除服”礼就因“过时”而不能举行(《曾子问》又有云:“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只有等到君丧“除服”之后,才能为父母之丧举行“殷祭”(小祥和大祥之祭)。孔颖达《正义》云:“此一节论臣有君、亲之丧,当隆于君之事。”陈澔《集说》亦云:“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君丧重于父母之丧,亦即应该“为君绝父”,而不能“为父绝君”,《曾子问》对此表达得很明确。
因此之故,我写了《“为父绝君”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一文(载《经学今诠四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亦见“简帛研究”网)。在此文发表之前,我曾征求过几位学友同仁的意见;在此文发表后,我更期盼着有跟进的讨论和批评。但迄今为止,我还没见到就此作进一步讨论的文章。我曾想,这或是因为此文讲得“完全外行”,故不值得讨论和批评,所谓“竖子不可教也”。但又自忖,我虽然对古代丧服是外行,但多年来学治中国哲学史的训练恐不致对古书有大的误读。也许《礼记》中的丧服之礼确实就是如此,而《六德》篇的思想则异于《礼记》,或者说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正相反。
《仪礼》中的“丧服礼”有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相符合处,但《仪礼》中没有关于父丧与君丧孰重孰轻的明确表述,这一点我在写那篇文章时也注意到了。也许其他古籍中还有异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关于丧服的礼制或通则,而我所接触到的这方面的文献毕竟九牛一毛。但转念一想,古代的儒学家、经学家对“丧服礼”的重视要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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