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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 要]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食品安全问题 的解决似乎给出了答案,但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食品安全法》 在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的政治背景方面仍然存在阻 碍。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后,《食品安全法》能否解决民众 “吃”的安全值得怀疑,其实行实效我们拭目以待。 [关键词]前瞻性;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权力 寻租 这几年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大头娃娃事件” “、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等等。为了应付这些事 件,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的通知》等等,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2008 年 9 月,我国 更是爆发了 “三聚氰胺事件”。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暴 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方面的缺陷。为此,2009 年 2 月 28 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本文简称《食品安全法》。)该法能否解决我国食品方面的 痼疾,让人们吃的安全 、放心,值得期待。本文试图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一些思考。 一、食品安全法的前瞻性和预防性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上各种矛盾汇聚,根源主 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失灵;二是政府干预失灵。近年 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正是以上根源 的突出表现。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 方面: 首先,政府监管方面。第一,各监管部门严重不作为,面对 问题互相推诿。我国现行的食品监管部门主要有卫生部、国家 质检总局、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二十几个部门。各执法 部门面对问题,在利益的驱动下,争权夺利,互相推诿出现“九 龙不治水”的局面。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杂乱,缺失。我国现行食 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品质标准和相关食品 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等,大体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 准和企业标准。这些标准之间互相矛盾,甚至有些产品的标准 缺失。第三,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这几年出台的相关政策 法规效力层次低,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的缺点,不能系统解决问题。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又存在交叉脱节和冲突。 其次,社会监管方面。行业自律监管严重不足,我国各种行 业协会行政色彩浓重,独立自主色彩不足,行业协会职能错位 、 越位。如针对“三聚氰胺事件”中国乳品业加工协会和奶业协会 均存在不作为。消费者监管缺位。社会舆论监管缺位。我国新 闻媒体透明度不够,社会公众缺乏知情权,各种媒体社会责任 意识缺乏。各种问题在利益驱使下,迟迟不给予曝光。企业本身 缺乏社会责任感。在企业眼中只有经济利益而无民众利益,至 生命安全于不顾。加上广大民众自我保护、维权意识淡薄,企业 利已行为畅行无阻。 《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给予 了关注并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 (一)理顺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管理,明确各自责任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分为农产品 种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四个阶段,分别交由农业 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四个部门负责监管。同时,将 与食品全过程监管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 定,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交由负责综合协调的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 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各级 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 当,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的预防性和前瞻性 《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用档案、不实 行免检、强制召回和十倍赔偿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预防保障措 施。首先,通过系统、持续的监测,了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 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数据,通过科 学、实时的风险评估,了解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 和物理性危害,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其次,通过建立国家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和不实行免检制。一方面给以上评估提供依据另一 方面为企业进行生产提供具体标准、方向。再次,建立信用档案 和强制回制。一旦企业产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在企业信用 档案中有记载也会对企业之后的食品安全信用产生影响,这样 一来企业必然会重视产品安全,从而达到了预防目的。同时设 立了产品召回制,一旦出现问题产品就会把问题产品全部召 回。最后,赔偿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倍的赔偿金”。这条规定作为最后的无奈之举,对食品安全的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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