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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证 相关法律问题及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 段东辉 法学博士、博士后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helen_duan@ 信用证法律实务 一、信用证领域的国际惯例 为什么不讲法律,而讲国际惯例? CASE 8: 英国一家银行,与建行发生信用证纠纷后,声称UC500只是行业惯例,并不具有约束力。 (一)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及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96条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2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第1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颁布,1989年6月12日实施)规定:“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应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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