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制及启示.docVIP

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制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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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制及启示   摘 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更好地规范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侵权作品的传播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成为近年来各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分析了日本2001年制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的特点和立法取向,并对我国与日本立法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网络服务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王凌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7-03   现代信息社会中,每天在网络上发生和传播的信息不计其数,其中大多数是合乎现代人类社会法制原则,并对我们工作、生活有益的情报资料,但不可否认也混杂着许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法律上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信息传播,著作权侵权作品的传播即属此类。   面对网络环境下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一些国家相继出台了对应的政策法规以及处理机制,形成了有利于作品著作权保护和推动网络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制环境。本文着眼于介绍日本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归置,希望能对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   日本于2001年11月12日制定了《特定电子通讯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信息发送者个人资料公开法》①(以下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这也是日本第一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范围的法律规范。该法规中所言的特定电子通讯服务提供者既包括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也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各种网站的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确定并不以其是否营利为标准,一些企业、学校以及其他机构内设服务器的主要目的虽非用于营利,但对于这些拥有服务器等电子通讯设备的机构同样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   这部法规的特色在于其并未直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传播的侵权信息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而是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适用的免责条件,在符合该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请求免除承担因其传播的信息给他人造成侵权而产生的责任,通过这种有条件限制责任的方式间接地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同时,该法规对被侵权人所享有的公开请求权(即要求公开信息发送者个人资料的权利)的行使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传播侵权信息的情形   根据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其传播的网络信息中含有侵权信息之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侵权信息的继续传播,否则必须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在技术上可通过防止信息传播的措施制止信息发送者的侵权行为却未及时加以制止。如果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也就不产生相应的作为义务,例如为了制止侵权作品的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不停止与侵权信息无关的大量信息的传送或者是停止相关信息发送者的所有信息的发送,这种“制止”行为即被视为难以从技术上得以实现的行为。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该信息的传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2)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该信息正在传播,并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该信息的传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②   也就是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制止侵权信息的继续传播或者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时,那么著作权的权利人即无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即是信息发送者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不得以技术上无法制止信息的继续传播为由主张上述免责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很难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对侵权信息的传播是否应当以被侵权人的通知为前提。但是日本理论界普遍认为,为了保障信息发送者的言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主动监控义务,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传播的信息主动进行监控,一方面在技术上非常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将可能导致其事先将各种“可疑”的信息删除而不利于各种合法言论的发表。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披露信息发送者个人资料的情形   在作品遭遇网络侵权的情形下,我国《信息网络传播全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③日本《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则规定作品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侵权信息发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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