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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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 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采取法律控制相当重要。然而控制模式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关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采取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相结合的模式,但是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欠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关键词 控制模式 一般条款 比较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简介:周斌杰,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0-02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作的灵魂,社会发展的动力,科技进步的源泉。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时代,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然而只有正当合理的竞争才会起着上述积极作用,不合理正当的竞争会带来很多消极影响,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扰乱市场经济的次序,阻碍社会发展。因此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通过法律对不正当竞争做出了相关规定。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导致各国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本文对我国现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外的制约不正当竞争法律相比较后,找出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和弊端,以便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好的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况   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三条款。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规定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规定检查监督,第四章规定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第二章规定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以下几种:(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8)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规定检查监督,主要为检查监督部门的职权及行使权力时的注意事项。第四章规定法律责任,在该章中,只有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十一条至三十二条规定的大部分为经营者承担的行政责任,只有少数条款涉及到刑事责任。   二、中西方对不正当竞争的控制模式及特点   (一)中国对不正当竞争的控制模式   由于竞争对市场经济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各国都对竞争进行引导,对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律制裁和控制。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控制模式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出来。由该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第四张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法律控制模式是兼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为一体的控制模式,并且是行政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首先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主要控制,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由于我国民诉是采取不告不理的模式,因此司法机关只起辅助作用,被动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控制和制裁;其次,在违反该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是行政责任规定较多,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刑事责任的规定则是主要依据《刑法》;再次,在实际情况中也是行政机关处理的不正当竞争案子居多,法院审理的为少数。《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其法律部门分类来说,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影响较大,而非仅仅为私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它的调整措施,制约方式主要由国家来进行,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而代表国家具体行驶职权的是政府。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之所以采取行政控制为主的模式,主要是受到我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官本位(政府)的文化,人们由于长期依赖并接受行政的保护管理,较容易认同接受行政控制为主的模式。因此,在我国立法中行政控制为主的模式便成了很自然的选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一是行政控制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更好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二是可以及时处理一些涉及多数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司法处理更容易保护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可以弥补司法效率不高的弊病;四是人们的思想容易接受这种控制模式。但是不可避免的也有以下缺点:一是强化了竞争主体对行政的依赖,不利于市场竞争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不符合法治思想;二是容易造成行政对竞争的过分干预,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三是行政机关的权限过于宽广,比较容易造成腐败问题。   (二)西方国家对不正当竞争的控制模式   西方国家对不正当竞争采用的是司法控制模式:它只由司法机关来控制,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也没有行政机关的参与和违法者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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