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 存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条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本账号下所有文档分享可拿50%收益 欢迎分享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