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现象简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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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现象简析   摘要:招投标范围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上加强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放开,对招投标结果施行备案制,不要再搞强制招标。   关键词:管理;招标;备案制   Abstract: the scope of bidding o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work, implementation of records and the result of the bidding dont mandatory bid.   Key words: management; The tender; record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主要观点:本人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多年,将自己看到的一些现象整理出来,加上自己的一些体会和思考,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人认为现行招投标制度需要进行改革调整。招投标范围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上加强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放开,对招投标结果施行备案制,不要再搞强制招标。只把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中标单位、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进行备案。本人参与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房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和小型商业配套,本文归集的现象也集中在此。第十四项是参与的一项政府BT项目的现象思考。   一、《招投标法》规定的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踪影全无。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自行招标的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早已被各种规定把自行招标之路堵的死死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成功案例只有绝无,没有仅有。   邀请招标也是《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形式,但现实中鲜有见到邀请招标的做法。无论在媒体报道中和现实中更是难寻成功案例,这和各地招标管理机构以及伴随招标法同时出生的招标代理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使他们的权利削弱、控制力降低、收取的费用减少,一言蔽之-------他们的权利欲望和经济利益驱动都决定了他们坚决不批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着默契的配合,开发建设单位无从搞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大门从来没有打开过,道路从来就没有让人通行过。   二、《招投标法》规定的建设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被剥夺,建设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都是“被委托”。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投标法》2000年横空出世,招标代理制随招标制同时降生,招标代理机构应运而生,《招投标法》定位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中介经济机构。但现实情况,招标代理公司已成为招标管理部门的“小三”,成为招标管理部门的经济利益“联合体”或者招标管理部门领导的“关系户”。每个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投标主管部门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方选择委托,实际上建设方少有选择的权利,建设方在项目进程到招标管理部门时,项目的招标工作有谁代理,在招标管理部门的暗示或明示下早就有了明确的指向,建设单位根本无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仰仗着这种关系,代理费费率不是能够商谈的。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国家甚至制定了费率来保证招标代理公司的利益,从法律层面来保证他们要取高价的权利。   三、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造价价格仅仅是个数字。不能真实反应工程实际造价。   由于建筑工程不确定因素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建筑施工合同上对造价的规定基本都约定执行可调价格。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标造价都只进行一些基本的核算,而且建设单位有意的压低招标价格,招标价格低也就顺理成章,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的各种规费大都是按照招标价格的比例进行核算收取的,在办理招标委托和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可以少交代理费和各种规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付款也可以较少。项目完成后再和施工单位按照预算、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格结算,项目最后的结算价格往往高出当初的招标价格几十个百分点。   四、项目招投标沦为形式,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招标活动成为被动招标,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活动成为被动投标。投标过程不“绿色”、不“环保”、不“节能”,纯粹走过场。   现阶段所有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开发单位早都已经选好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基本与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谈妥条件,甚至签好合同。多数情况下,招标前承包单位早早就开始进场搭建临设,甚至开始施工;监理单位也进场开始进行监理工作。根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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