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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一、编报范围
(一)单位范围:本套决算编报范围包括列入2013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范围编报本套决算。具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不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决算报表。
解放军、武警部队决算不纳入本套决算编报范围,其决算布置文件另行下发。
(二)资金范围:本套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编报口径与单位预算衔接一致。财政部门拨付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单位的资金,不需编报本套决算。
二、填报口径
(一)本套决算收支报表均不包括偿还性资金。
(二)本套决算财决01至06-2表中,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均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全口径反映单位资金收支情况。以上各表中财政拨款指标均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编报口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本套决算中“基本建设类资金”指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资金;单位如有基本建设预算财政拨款收支但未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按基本建设类资金填报相关报表。单位结转自筹基建资金以及行政事业账转拨基本建设账的财政拨款,按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收支数反映,不反映单位内部转账过程。其中:财决05至05-2表、财决08至08-2表中“基本建设支出”和财决06-2表中“基本建设支出拨款”指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四)本套决算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填报口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的规定。地方单位按照各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填报,并予以说明。
(五)本套决算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9〕79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核拨给单位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六)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参照“会计科目与部门决算报表对应关系表”设定的口径填报本套决算。
(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2013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后,财决02、07、09、12表和财决附01、02表等相关报表年初数应按新制度口径列报。
三、录入级次
(一)纳入本套决算编报范围、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核算机构逐户编制和录入本套决算。
(二)县级以下(含县级)不具备分户录入条件的预算单位,可以汇总录入本套报表。县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分户录入到二级预算单位。乡镇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分户录入到一级预算单位,也可按乡镇汇总录入,两种录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规定。
(三)预算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单位预算级次,逐级汇总建立决算数据的树形结构。树形结构应规范、清晰。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行政区划建立汇总节点。
四、填报要求
(一)一级预算单位应对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重复汇总数进行剔除。其中,“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应与“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进行对冲,“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应与“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进行对冲。
(二)一级预算单位拨给企业和其他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单位的财政拨款,可由拨款单位根据用款单位经费使用情况代编决算,填报有关经费表。代编报表的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报表封面信息中“单位基本性质”按用款单位实际情况填列;“单位执行会计制度”选择“其他”填列;“报表类型”选择“经费差额表”填列;其他项目标识全部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2.表中内容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需要按项目填列的要逐项填列。
3.代编经费报表的单位原则上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使用“经费差额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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