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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外商合资”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投资者甲: 公司,在 经
核准登记。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开户银行: 帐号:
投资者乙: 公司,在 经
核准登记。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条:投资者甲、投资者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境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兴办中山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正当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经营期限始于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
第四条:公司名称、地址。
公司的名称定为中山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 。
第二章:公司的资本和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 元 ,注册资本为
万 元,其中,投资者甲出资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投资者乙出资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投资总额以内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如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同数额,则改为: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投资者自行筹措解决,利率经董事会认可,利息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第六条:出资方式和资金用途
公司资本全部以外汇 万 元投入,用于购买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选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设、交通运输工具及生产用的原材料投入。
第七条: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90天内,应按注册资本的15% 缴交第一期投资款。
注册资本的其余85% 应在营业执照核发后的 年内缴交完毕。
缴付出资后,由公司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总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应由董事会通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公司年生产经营A产品XX吨,B产品XX万件,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公司的筹备期为营业执照核反之日起 个月,建设期为 个月,预计投产期为二O 年 月。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投资者甲、投资者乙)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投资者**)。定期会议应当 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由执行董事召集及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投资者甲行使 %的表决权,投资者乙行使 %的表决权。(公司如对表决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另有规定,可在本章程中另行注明)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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