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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东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 2010 年9 月1 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东台市东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三组。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油气回收设备、电工机械制造 、电气化铁路接地设备及附件制造、机械加工、销售。 (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期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何效卫 第一期 156 货币 2010.9.13 156 货币 2010.9.13 52% 第二期 364 货币 2012.8.31 王朋官 第一期 114 货币 2010.9.13 114 货币 2010.9.13 38% 第二期 266 货币 2012.8.31 韩明军 第一期 30 货币 2010.9.13 30 货币 2010.9.13 10% 第二期 70 货币 2012.8.31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分配红利;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法定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审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其他法定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特殊事项或紧急事项可临时通知。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召开股东会应由所有股东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决议的,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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