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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8版)》
修订建议稿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目 录
一、修订背景 I
二、修订说明 III
附录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及条文修订说明 V
特别提示 2
合同题头 4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7
第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 7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8
第四条 [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9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10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日期] 11
第七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4
第八条 [付款证明] 16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16
第十条 [交付的文件] 17
第十一条 [交付时的验收] 19
第十二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0
第十三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21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22
第十五条 [保修] 23
第十六条 [质量] 23
第十七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24
第十八条 [装置、装修、装饰] 26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26
第二十条 [权利之瑕疵担保] 27
第二十一条 [办证义务] 27
第二十二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28
第二十三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30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30
第二十五条 [文件便利] 32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 32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33
第二十八条 [附件与合同组成] 34
第二十九条 [纠纷处理] 34
第三十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34
第三十一条 [补充和修改] 34
第三十二条 [生效] 35
一、修订背景
随着深圳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深圳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得到了高速发展。目前,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为广大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选择。商品房的价值较高,众多消费者买房要花费大半生的积蓄,商品房的交易秩序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交易是期房性质的买卖,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客观地形成了在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和买房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造成了许多困难。同时,由于合同的签订要早于商品房的建成,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更会面临很多不可知因素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各类纠纷。此外,还有一些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在预售合同中单方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一步破坏了买卖双方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于2006年3月15日正式启用。该合同示范文本只具有示范性,买卖双方都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加以选择、补充和修改;因此,在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基础上,2006版合同示范文本在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可以说,2006版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有效地引导了买房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依法签约和履约,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了部分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减少了交易纠纷。
2006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以来,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房交易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引导作用,有必要根据2006版合同实施以来的各方面反馈信息,结合2006年后新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有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引导作用。
为完成此次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本课题组总共收集了约100份房地产交易双方实际签订的补充协议,并征求了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分局的修改建议。从总体上看开发商和购房者实际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议的条文和篇幅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大差异:部分补充协议只有一页纸,基本遵循了示范合同的各款条文;部分补充协议增加、修改了数十款条款,补充协议的篇幅甚至超过了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形同虚设。这既反映了商品房交易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2006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仍不能完全满足实际交易行为的需要。
本修订意见主要根据2006版示范合同的实施反馈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拟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8版)的基本思路。
二、修订说明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6版)合同侧重于信息披露,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利益失衡;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其利益关系;明确具体操作,谨防由此引发纠纷。在此基础上,2008版合同的修订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置业者、开发商、中介商、司法界和媒体对2006版合同的实施反馈,对合同原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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