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分则中胁迫构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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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胁迫的概念在不同的法领域各不相同,刑法分则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为了使他 人陷入恐惧心理,并在所产生恐惧心理的支配下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言辞 或举动对他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等 权益以将要加害相威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胁迫不同于暴力,二者在 内容、方式以及程度都具有明显区别。刑法分则中胁迫的构成既有别于民法中 的胁迫,也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胁迫,其构成要素包含胁迫主体、胁迫对象、 胁迫目的、胁迫故意、胁迫内容、胁迫方式与胁迫程度等七个方面。 胁迫主体,是指告知以恶害威胁,逼迫他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 为的人。胁迫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胁迫主体必须是实施了胁 迫行为的人,仅仅是利用第三人对他人所实施的胁迫行为,以及乘人之危而使 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人均不是胁迫主体。胁迫对象,即被胁迫人,是胁迫主体 告知以恶害,被逼实施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胁迫的对象。 胁迫对象不要求具备刑法意义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只需具有一般生活意 义上的认识能力即可。胁迫对象是胁迫被害人之一,二者不可混淆。 胁迫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并使他人基于此恐惧心理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胁迫目的与犯罪目的关系密切,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根据 犯罪目的的不同,以“使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对象,可以将胁迫目的进 行分类。胁迫只能是直接故意的行为,胁迫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并因恐惧心理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希望其发生的心理 态度。 胁迫以“侵害他人权益”为内容。“侵害”只能发生在胁迫之后,具有或然 性;其可以是暴力或非暴力,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施;侵害必须重 大且紧迫。“他人”一般是指被胁迫人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如其亲友), 但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也包括陌生人。“他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权益”合法与否不影响胁迫的成立,但“权益”必须是重大且具有侵害可能 的权益。胁迫方式是行为人将胁迫内容告知被胁迫人的手段、方法。胁迫只能 通过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胁迫犯罪可以是不作为犯罪。胁迫的具体方式根据 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具体可划分为:语言(口头与书面)胁迫、行为 胁迫、语言与行为相结合的胁迫;直接胁迫与间接胁迫。 胁迫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胁迫行为必须足以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心理, 并因此种恐惧心理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陷入恐惧包括产生和维持恐惧心 理两方面内容。对恐惧心理的判断,要根据被胁迫人的具体情况,以社会一般 I 人的基准为限。被胁迫人实施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容是处分权益。权益既可 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既可以属于自己,也可以属于他人。 关键词:胁迫构成、主体、对象、目的、故意、内容、方式、程度 II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coercion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legal realms. Coercion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refers to the act that gives rise to or maintain fear in other people’s psychology and make them act or not at the mercy of this kind of psychology, which is carried out with words or act that threaten to jeopardize other people’s and close related third people’s life, body, freedom, reputation,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a certain extent. Coercion is different from violence in the content, manner and exten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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