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考试]《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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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讲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适用地域范围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是“国际穷竭原则”,又称为“普遍原则”(Universality Rule),认为知识产权就某些具体产品而言,一旦首次销售以后,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权利用尽”了;另一种用尽是“国内穷尽原则”,又称为“地域原则”(Territoriality Rule),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如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也是具有地域性的,因此具有某种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销售以后,仅在本国地域内“权利用尽”,而在国外仍然存在,没有“用尽”;第三种意见是区域“权利用尽”原则 。 (3)“平行进口” ?与“进口权” 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专利权的“进口权”,即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如何理解2000年《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一)项与《专利法》第11条的关系? 实质是“权利用尽”与“进口权”的关系; 2008年《专利法》将第63条第1款改为第69条,第(一)项实质上是确认“国际穷竭原则”,从而确认专利领域“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符合TRIPS协议第6条规定。 2、增加“Bolar 例外”条款(Bolar exception) 2008年《专利法》将第63条第1款改为第69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Bolar条款源自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发生在美国的罗氏(Roche)公司诉Bolar公司药品专利侵权案而得其名,也有人称之为“临床实验例外”原则。 1984年9月24日通过颁布《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延长法案》(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增订为专利法271条(e)(1)项),称为Bolar例外条款,1990年扩大到医疗器械。 “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向美国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单纯是为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并提供为制造、使用或者销售药品或者兽医用生物产品所要求的有关信息,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005年2月28日发布、5月1日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2007年6月18日通过、7月10日公布、10月1日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9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三)完善有关专利权无效不具溯及力及其例外的规定 2000年《专利法》第47条第2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000年《专利法》第47条第3款: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2008年《专利法》将第47条第2款修改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3款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三、完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修改与补充 (二)完善对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修改与补充 1、对专利权人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专利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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