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机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3页).docVIP

某工程机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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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文件以及《鼎盛天工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 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对 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鼎盛天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 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鼎盛天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鼎盛天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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