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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法的功能与手段 主讲人 吴 越 公共经济法的正当性 ——目标决定论 公共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法。公共经济法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可见,公共经济法的目标决定了其功能及手段的正当性,也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辅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更有效更公正地发挥作用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因为政府是国家的受托人,也是公众的代言人。 课堂回顾:市场失灵表现形式教材70页 外部性的存在(不公正) 负外部性:环境濡染,资源的过度利用 正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市场力量的存在(无效率与不公正)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不完全,不普遍,信息不对称) 市场结果的不公正 贫富过度分化 总之,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近视作用,也即盲目性。 公共经济法的功能:语境的转换 公共经济法的功能 也即公共经济法的作用 或者说公共经济存在的必要性 或者公共经济法存在的正当性 或者说公共经济法的独立性与优势 (相对于行政法与民商法而言) 所以,上述问题都问到了经济法的实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知道这个道理之后,就可以从容地应付考试,更可以拓展思路。 公共经济法的功能领域:基本思路 国家保护市场经济,必要时通过政府干涉市场经济都为公共经济服务的。 因此,国家的首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经济,而时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尤其是经济私法(民法、商法)体系,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正有效的竞争法律体系。因为法律也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理由在于,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制度保障。 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国家才能授权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涉。具体而言,当市场经济无效率的时候,可以政府措施促进市场效率,当市场经济出现外部性(不公正)的时候,可以通过政府措施来促进公正,例如即环境保护与社会保障。 在以上共识的基础上,就可以得出经济法的两大功能。 公共经济法的两大功能 保护功能:通过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除经济私法(民商法)体系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来保护市场竞争规则与竞争秩序。 纠正功能(克服市场失灵功能):公共经济法授权公众的代言人政府(包括各级经济行政职能部门)采取法律许可的行政政策与行政行为纠正市场的外部性与不公正的市场结果。 在当前,竞争法律体系仍然有待健全,而公共经济法的功能因为政府本身的无效率(政府失灵)和政府与民争利(官商经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也存在巨大问题。 公共经济法的功能图解 如何理解公共经济法的保护功能? 含义:通过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尤其是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来保护市场竞争规则与竞争秩序。 地位:保护功能是经济法的首要的处于基础地位的功能。理由:国家的首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经济,而是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让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法律也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而市场经济本身却无法提供法律制度这种公共产品。 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即转型经济(transitional economy)时期, 在这一时期,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市场游戏的基本规则,而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正是经济法的首要功能。与此相应,政府职能也应当从管理者,管制者角色向服务型角色转变,政府应当好市场经济的守夜人或者看门人。西方人惯于用“看门狗” (watchdog)来形容政府的职责。(可见,狗年是吉祥的年份,狗也是最能体现政府角色的象征)这种职能的转变也是经济法公共利益本位、社会本位的定位的体现。 问题,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制度都体现了国家本位思想而非社会本位思想,政府职能长期以来都是官本位思想,公共经济法的保护功能有助于逐渐地克服这种思想。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纠正功能? 含义:纠正功能,也即克服市场失灵的功能,是指公共经济法授权公众的代言人政府(包括各级经济行政职能部门)采取法律许可的行政政策与行政行为纠正市场的外部性与不公正的市场结果。 地位:纠正功能是公共经济法其保护功能基础上的第二大功能,或者说辅助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或者公正地配置资源的领域,例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社会分配与社会保障领域。 问题:在当前的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在经济法的纠正功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纠正过度,或者说过度干预(颠倒了主次),因此今后的主要任务不是更多的政府干预,而是更少的干预,更必要的干预。在干预的体制上,存在干预力量太大(庞大的政府,唐朝的时候是300人养一个行政人员,现在是30个人养一个行政人员),非法干预(政出多门),以及权力寻租(官商不分)现象。这些都是经济法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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