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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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4 二、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5 三、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设立 8 四、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9 五、 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13 六、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 14 七、 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 15 八、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设立 18 九、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设立 19 十、 外商投资船务公司的设立 20 十一、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设立 21 十二、 外商投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23 十三、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设立 25 十四、 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设立 26 十五、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27 十六、 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的设立 28 十七、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设立 30 十八、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设立 31 十九、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 32 二十、 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的设立 33 二十一、 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36 二十二、 外商投资咨询公司的设立 38 二十三、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39 二十四、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公司的设立 40 二十五、 外商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企业的设立 42 二十六、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 43 二十七、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 44 二十八、 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 46 二十九、 外商投资维修服务企业的设立 47 正文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确定投资意向后,与中方合营者签订投资意向书(独资企业不需要),制定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设立的审批之前,投资方必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 名称核准后,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通过中方合营者,独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向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送以下文件: 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 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由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4. 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5. 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8.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证明文件; 10.水、电、煤等的落实证明; 11.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证明; 12.进口设备清单; 13.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 14.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办理海关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申请纳税登记等手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发起方式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通过将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以发起方式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同时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首先,发起人之间应达成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达成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中方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外商独资企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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