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和对旅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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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和对旅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郑金添 一、两起旅游纠纷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一)案例 ●案例1 某年,美国公民珍尼·霍姆德参加美国儿科医生访华团来中国旅游,10月26日参观山西大同机车车辆厂。旅游者从机车旁的铁梯登车,由于车身启动后带倒铁梯,珍尼跌倒后备压在梯下受伤。旅行社的陪同迅速将珍尼送往车厂医院,后又转至太原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腓骨骨折,复位后以石膏固定。当时曾建议她住院治疗,但珍尼本人不肯住院,表示愿意随团活动。经医生同意,旅行社为她准备了轮椅,完成了全部参观活动,珍尼未感不适。旅行社领导前往慰问并征求意见,珍尼表示满意,也未提出任何新的要求。旅行社为她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11月5日该旅游团由广州出境经香港回国。 次年4月,珍尼在美国一名医生处检查,该医生认为中方医院复位不妥,遂进行重新手术。这样使珍尼卧床3个月。伤愈后,同年10月珍尼以损害赔偿为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起诉中国外交部和北京某国际旅行社。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美方诉状中的诉讼理由是否合适?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如果你作为该旅行社总经理,准备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案例2 2006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外地旅客王某等4人参加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 “九寨沟四日游”,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全部单程旅游费用。由于火车票等原因,致使旅游团的出发时间从10月2日8时推迟到10月3日8时,造成王某等人在福州滞留了一天,花去房费100元/人·天,餐费60元/人·天。按合同规定,到九寨沟住三星级酒店,却被改为住二星级酒店。九寨沟之游第四天,由于时间仓促,比原接待计划减少了一个景点。为此,王某等人向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却辩称:九寨沟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适逢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前往,运力和住宿困难,这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王某等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这一旅游纠纷? 2、该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正确? 3、本案中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4、王某等人如对质监所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如何依法要求重新处理? (二)启示 二、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 (一)中国旅游业发展历程及旅游立法工作发展线索 1、初创——开拓阶段(1949年10月—1965年) 2、停滞——复苏阶段(1966年—1977年) 3、发展——兴盛阶段(1978—至今) (一)中国旅游立法取得的成就 目前,我国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有两类: 1、旅游法律法规 这类是专门就旅游发展的根本方针和针对旅游企业经营及发展中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 (1)旅游基本法 (2)旅游行业管理法规(旅行社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旅游饭店管理、旅游资源管理、出入境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旅游价格管理、税收管理、旅游基建管理、旅游外汇管理、旅游纠纷管理等发面法规) (3)地方性旅游法规 (4)国际旅游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旅游组织宣言、决议 (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 这一类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意图上不时专门为调整旅游社会关系而制定的,但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也适用旅游业。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三)中国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 1、中国旅游立法尚未形成相配套的、完备的法规体系 2、旅游立法思路偏颇 3、现有旅游立法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权威 4、部分旅游法规不协调,内容不详细,缺乏透明度 三、对中国旅游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旅游立法模式问题 两层含义: (1)综合立法或专门(单项)立法 (2)中央集权立法或地方分权立法 (二)旅游立法宗旨问题 立法宗旨多元化机器危害 (三)旅游监管模问题 两种模式: 1、以旅游行政监管为主导 2、以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监管为主导 (四)旅游合同问题 旅游合同之特殊性 1、旅游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 2、旅游合同的标的、目的特殊 3、旅游合同当事人乙方是特定的旅行社,需借助大量履行辅助人履行合同义务 4、旅游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且具有财产合同的性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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