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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萧山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特制定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条 照料中心第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名称,统一为第条 已建家养老服务站,应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照料中心。
第条 已建集中居住式的农村老年公寓在配建相应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后,可挂牌照料中心。第条 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镇政府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
第条 照料中心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节约集约。
第条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第章 建设
第条 照料中心第条 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可以通过改造、老年活动室,整合利用现有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建筑面积在平方米第十条 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配有安防、消防等设备,有通风。
第十条 照料中心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毗邻,实资源和服务共享。
第十条 照料中心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办公设备。
第十条 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服务、、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设施设备。第十条 照料中心第十条 照料中心应设立室外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设施。第十条 照料中心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条 照料中心服务内容包括:
(一)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三)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四)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五)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七)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八)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 服务形式:照料中心主要提供集中式的日托照料服务分散式的上门服务。
(一)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二)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访等安全服务。
第十条 有条件的照料中心应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可,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照料中心按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第十条 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且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工作人员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
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合同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十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登记。提供全托服务的照料中心登记为养老机构。
第二十条 照料中心应当与享受日托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照料中心应有能够确保日常运营的资金。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二十条 照料中心第十条 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由村(社区)管理,承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其他。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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